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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无职业。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某某61403.00元欠款。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轩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