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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傅丽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6财保52号申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高村镇马南社区。法定代表人张绍湘,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傅丽萍,女。申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傅丽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单位认为被申请人可能逃执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查明:被申请人傅丽萍在中国建设银行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傅丽萍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帐户xxxxxxxxxxxxxxxxx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欠,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卫华审 判 员  向宗杰审 判 员  莫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