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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陆高伟与邬月婷、韦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高伟,邬月婷,韦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1514号原告:陆高伟,男,1974年9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邬月婷,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告:韦高飞,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原告陆高伟诉被告邬月婷、韦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陆高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c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陆高伟负担。审判员 覃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松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