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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临淄区金山镇南罗饭店、李宝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淄区金山镇南罗饭店,李宝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淄区金山镇南罗饭店,住所地,淄博市金山镇福山村西。经营者:王娟,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珍,女,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上诉人临淄区金山镇南罗饭店因与被上诉人李宝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淄区金山镇南罗饭店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淄区金山镇南罗饭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临淄区金山镇南罗饭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上诉人临淄区金山镇南罗饭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兴民审判员  徐连宏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杉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