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执6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常州常秀机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金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任才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常秀机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任才芳,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6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州常秀机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横山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64532583N。法定代表人章红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金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钱家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9930292-3。法定代表人任才芳。被执行人任才芳,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任军,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常州常秀机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金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任才芳、任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常州金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款项3051060元,任才芳、任军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常州金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任才芳所有的坐落于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钱家桥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7000105、土地使用权证号:武集用(2005)第1202053号)及该土地上的无产权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已被本院查封,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暂不处置上述不动产。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9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