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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钟某、王金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某,王金凤,杨秀涛,支家春,钟心杨,钟欣瑜,黄道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财保69号申请人:钟某,男,1960年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受害者钟美林之父。申请人:王金凤,女,1965年2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同上,系受害者钟美林之母。申请人:杨秀涛,男,1957年10月16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南充市嘉陵区桃源县,系受害者杨晓容之父。申请人:支家春,女,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址同上,系受害者杨晓容之母。申请人:钟心杨,女,2007年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系受害者钟美林、杨晓容之女。法定监护人:钟某,系钟心杨祖父。申请人:钟欣瑜,女,2012年12月6日生,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系受害者钟美林、杨晓容之女。法定监护人:钟某,系钟欣瑜祖父。上述六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伦亮、曾鹏飞,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黄道洪,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申请人钟某、王金凤、杨秀涛、支家春、钟心杨、钟欣瑜与被申请人黄道洪机动车驾驶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黄道洪所有的变形拖拉机(号码号牌赣:××/×××)一辆,担保人钟华平自愿以其所有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赣B×××××)一辆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某、王金凤、杨秀涛、支家春、钟心杨、钟欣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黄道洪所有的变形拖拉机(号码号牌赣:××/×××)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依法查封担保人钟华平所有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赣B×××××)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蒙在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