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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5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刘喜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刘喜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8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燕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喜爱,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喜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8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