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刘喜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刘喜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8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燕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喜爱,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喜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8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