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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兴庆区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孙志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庆区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孙志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121号之一原告:兴庆区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代理负责人:张文升,系该业主委员会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平,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彬彬,宁夏鑫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兴庆区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孙志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业主大会会议纪要》等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