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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唐军与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成敏、贺再兵、邓寿华民间借贷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成敏,贺再兵,邓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初3号原告:唐军,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勇,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法定代表人:周成敏,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成敏,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被告:贺再兵,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被告:邓寿华。原告唐军与被告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成敏、贺再兵、邓寿华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唐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军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振强审 判 员  张建英人民陪审员  孙 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