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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5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创辉纺织有限公司与桐乡市赛格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创辉纺织有限公司,桐乡市赛格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933号原告:桐乡市创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经济开发区桐石公路钱林一号桥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58603986P法定代表人:顾春如,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丽,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灵峰,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桐乡市赛格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31990191T法定代表人:张建林。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原告桐乡市创辉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赛格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蒙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创辉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3.50元,由原告桐乡市创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蒙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