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庞军与马伟、左继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军,马伟,左继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190号原告庞军,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马伟,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左继高,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军诉被告马伟、左继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军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庞军承担。审 判 长 崔俊杰审 判 员 顾 威人民陪审员 余红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亚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