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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庞军与马伟、左继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军,马伟,左继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190号原告庞军,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马伟,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左继高,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军诉被告马伟、左继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军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庞军承担。审 判 长  崔俊杰审 判 员  顾 威人民陪审员  余红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亚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