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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财保60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窦伟志、窦国峡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伟志,窦国峡,余战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财保60037号申请人窦伟志,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窦国峡,男,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余战浩,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窦伟志、窦国峡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战浩名下房产查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了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窦伟志、窦国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余战浩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胜利里××楼××单元××室房产××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万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