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蒋根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根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刑初39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根喜,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公诉机关以下检公诉刑诉(2017)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根喜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周彬彬出庭,指控:2014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蒋根喜在杭州市下城区杨家沁苑4号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发生争执,继而互殴。期间,被告人蒋根喜从其摩托车上拿出西瓜刀,砍被害人马某头部、四肢等处,致使马某左前臂、左小腿受伤(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根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蒋根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根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根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焕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