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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恩施州丰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恩施长友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施州丰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恩施长友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高岭惠农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长友,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州丰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土桥大道225号。法定代表人:铁光兵,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长友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206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友,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路45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友,公司董事长。破产管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平,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信,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高岭惠农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枫香坪村桂花树组。法定代表人:张长友,公司董事长。破产管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平,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信,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友,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剑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剑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恩施州丰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恩施长友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高岭惠农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长友、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恩施州丰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70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郜帮勇审判员  李志华审判员  张成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宏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