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蔡旭军与被告王凤玲、李月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旭军,王凤玲,李月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986号原告:蔡旭军,男,住虎林市虎头镇。被告:王凤玲,女,住虎林市虎头镇。被告:李月英,女,1住虎林市虎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旭军与被告王凤玲、李月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