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某、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肖某。申请执行人李某诉被执行人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16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某已按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现已全部受偿并书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