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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平高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嫦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平高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嫦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财保46号申请人:重庆平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301号。法定代表人:廖兴高,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嫦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七村51号12栋31-8#。法定代表人:王元平,执行董事。申请人重庆平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嫦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平高实业有限公司称:2011年8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和爱嘉园建设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承建了被申请人开发的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工程时建时停,且拖欠申请人的工程款超过5800万元。同时,申请人了解到大渡口法院将于2017年7月17日拍卖申请人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一旦拍卖成功,将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造成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保全被申请人4000万元的财产。现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4000万元的财产。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平高实业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嫦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四日至七日期间,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 文审 判 员  唐小平代理审判员  侯煜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力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