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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云华与朱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华,朱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181号原告:朱云华,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朱国荣,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华与被告朱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朱云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