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云华与朱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华,朱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181号原告:朱云华,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朱国荣,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华与被告朱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朱云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