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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05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杜明亮与顾正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亮,顾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05执692号申请执行人杜明亮,男,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顾正新,男,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人杜明亮与顾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7)苏0305民初645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14日、2018年7月14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存款、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号及苏E×××××号车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3.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向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另外,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靖江市××玫瑰园××房产,但该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5.本院告知申请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郑仰会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一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