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洪梅与石淮、石维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梅,石淮,石维奇,沈秀英,朱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民初2153号原告:张洪梅,女,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系被告张洪梅的丈夫),男,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石淮,男,198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石维奇,男,194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淮,男,198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被告:沈秀英,女,194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淮,男,198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被告:朱成龙,男,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张洪梅与被告石淮、石维奇、沈秀英、朱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被告石淮即被告石维奇、沈秀英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朱成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石淮、石维奇、沈秀英、朱成龙共同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的丈夫李顺通过朋友认识被告石淮的父亲石跃忠,石跃忠以做工程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借给石跃忠30万元,由被告朱成龙签名担保。2017年3月30日,石跃忠因病死亡。原告即向石跃忠的继承人主张权利。被告石淮、石维奇、沈秀英辩称,借款是石跃忠借的,借款的时候被告均不知情。石跃忠在2017年3月30日已经去世,其债务在被告继承到的遗产范围之内偿还。被告朱成龙辩称,被告朱成龙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可以帮助原告向被告石淮、石维奇、沈秀英索要借款,但被告朱成龙不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22日,石跃忠向原告张洪梅立据借款30万元,被告朱成龙签名担保,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17年5月4日,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石淮、石维奇、沈秀英的近亲属石跃忠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另查明,2017年3月30日石跃忠因病死亡。被告石淮是石跃忠的儿子,被告石维奇、沈秀英是夫妻关系,是石跃忠的父母。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户籍证明、石跃忠的火化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当庭提供的石跃忠所立借条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诉争的事实相关联,足可证明原告与石跃忠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因债务人石跃忠已经去世,该债务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被告石淮、石维奇、沈秀英在继承石跃忠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权利,故被告朱成龙依法应对石跃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淮、石维奇、沈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石跃忠的遗产价值范围内给付原告张洪梅借款30万元;二、被告朱成龙对上款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0元,由被告石淮、石维奇、沈秀英、朱成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 颖附页—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