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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马宾泽与马泽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宾泽,马泽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民初1032号原告:马宾泽,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泽海,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宾泽与被告马泽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宾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泽海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宾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723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大歇石灰坝处拉砖,原告将现金给被告,由于被告砖厂经营不善,被告没有货给原告,被告于2015年3月1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近两年来不闻不问,也不还钱,更使原告生气的是人都不见,也没有任何作为,我在无助的情况下只能寻找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处。被告马泽海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马宾泽向被告马泽海买砖,并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货款,但由于被告未向原告提供货物,被告马泽海于2015年3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马兵泽人民币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2320元,大写:贰仟叁佰贰拾元,合计72320(大写柒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欠款人马泽海,2015.3.15”。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建筑材料且将货款支付给被告,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交付建筑材料而给原告出具欠条,以上事实有欠条、银行对账记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泽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宾泽欠款723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8.00元,由被告马泽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 伟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人民陪审员  龙文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燕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