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何湘敏﹙绰号湖南婆﹚、莫桂寿﹙绰号怪兽﹚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湘敏﹙绰号湖南婆﹚,莫桂寿﹙绰号怪兽﹚,何湘敏,莫桂寿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湘敏﹙绰号湖南婆﹚,女,l975年5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单位职工,住柳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交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被告人莫桂寿﹙绰号怪兽﹚,男,l968年7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交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湘敏、莫桂寿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湘敏、莫桂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何湘敏与莫桂寿合谋,由被告人莫桂寿提供柳城县大埔镇湾塘路富都小区2栋2单元204号房作为赌博场地,被告人何湘敏负责赌场平时的管理及抽头渔利,以打麻将和打大字牌的方式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2016年5月4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l9万余元,涉赌人员l3人。赌场被查处当日,被告人何湘敏被柳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非法所得款9470元被缴获并存于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莫桂寿主动到柳城县公安局大埔派出所投案,并主动将非所得款3500元上交,现该款存于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湘敏、莫桂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何湘敏、莫桂寿对赌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参赌人员对何湘敏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缴款书﹙回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李某1、骆某、苏某、邓某、廖某、韦某、许某、付某、覃某、李某2、潘某1、李某3、兰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湘敏、莫桂寿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湘敏、莫桂寿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及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桂寿提供赌博场所,被告人何湘敏负责赌场管理,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桂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桂寿主动交出非法所得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湘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湘敏、莫桂寿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何湘敏、莫桂寿的非法所得款,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湘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莫桂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何湘敏的非法所得款9470元及被告人莫桂寿的非法所得款3500元,予以没收,由柳城县公安局负责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世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