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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通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通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裕鸿,王玉珍,彭圣芳,青岛巨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余群策,詹兴恕,青岛聚莲钢铁有限公司,黄贵生,青岛阔景贸易有限公司,叶帮兴,林晓英,青岛蓝绚实业有限公司,李其标,李康文,肖先英,青岛宝鼎物资有限公司,林景得,詹月梅,青岛神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振平,李晓丽,赵锦锋,李大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华骏物流园华骏钢市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66451619-X。法定代表人:朱念喜,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通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华骏大厦504室。法定代表人:王裕鸿,经理。被执行人:王裕鸿,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玉珍,女,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彭圣芳,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巨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E区31-33号。法定代表人:余群策,经理。被执行人:余群策,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詹兴恕,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聚莲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A区138-150号。法定代表人:黄贵生,经理。被执行人:黄贵生,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阔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D区33号法定代表人:叶帮兴,经理。被执行人:叶帮兴,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林晓英,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蓝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H区218号。法定代表人:李其标,经理。被执行人:李其标,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李康文,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肖先英,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宝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3号仓库。法定代表人:林景得,经理。被执行人:林景得,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詹月梅,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神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A区81-83号。法定代表人:陈振平,经理。被执行人:陈振平,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李晓丽,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赵锦锋,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李大松,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通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裕鸿、王玉珍、彭圣芳、青岛巨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余群策、詹兴恕、青岛聚莲钢铁有限公司、黄贵生、青岛阔景贸易有限公司、叶帮兴、林晓英、青岛蓝绚实业有限公司、李其标、李康文、肖先英、青岛宝鼎物资有限公司、林景得、詹月梅、青岛神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振平、李晓丽、赵锦锋、李大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6379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述国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