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宜展源建材销售中心、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宜展源建材销售中心,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宜展源建材销售中心(组织机构代码L2686946-0),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木材市场69-2号。经营者:金德英,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74425926P),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岭上路6号5-2-1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刚,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宜展源建材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4380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宜展源建材销���中心货款4342741元以及自2014年7月1日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现被执行人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执行,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代理审判员  王远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