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奕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43号汇德苑BC梯501之一房容留黄某甲、梁某某、陈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容留黄某甲11次,梁某某2次,陈某某3次。2017年3月7日公安机关接报后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罗某某和吸毒人员黄某甲、梁某某、陈某某抓获,屋内起获吸毒工具矿泉水瓶一套。经现场尿液检测,被告人罗某某及吸毒人员黄某甲、梁某某、陈某某的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甲、梁某某、陈某某、黄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结合其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某表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多次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本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案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其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吸毒工具矿泉水瓶一套,予以没收销毁,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吴楚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家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PAGE*MPAGE*MERGEFORMA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