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执7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建平、段成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平,段成标,段新广,李营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6执7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执行人:段成标,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段新广,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被执行人:李营营,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执行人张建平与被执行人段成标、段新广、李营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鲁0826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振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