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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执7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建平、段成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平,段成标,段新广,李营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6执7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执行人:段成标,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段新广,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被执行人:李营营,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执行人张建平与被执行人段成标、段新广、李营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鲁0826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振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