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立、吕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立,吕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国平,磴口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永刚,磴口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甘海如,磴口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林立,男,1988年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吕娜,女,1987年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系林立的妻子。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因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林立、吕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于2107年1月1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林立、吕娜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林立、吕娜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内0822执1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