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9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爱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爱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6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爱蓉,住湖南省。本院在执行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爱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刘爱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苗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2600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爱蓉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瞿冠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邹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