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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龙凤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松兴实业有限公司、魏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龙凤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松兴实业有限公司,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龙凤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青秀芳,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松兴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四川松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魏松,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松,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嘉陵区龙凤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松兴实业有限公司、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魏松所有的川BJ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和川BUXX**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各一辆。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龙凤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松所有的川BJ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和川BUXX**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