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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随州市神农稻香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应容、张龙刚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16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神农稻香米业有限公司,张应容,张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神农稻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睢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绍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应容,女,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张龙刚,男,汉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随州市神农稻香米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应容、张龙刚支付货款60000.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50.00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应容、张龙刚存在银行的存款6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征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