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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3429号原告:李某1,男,1987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和民,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女,1990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和民、被告李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1、李某2离婚;2.婚生女李某3由李某1抚养,李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李某318周岁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农历正月,李某1、李某2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腊月22日,李某1、李某2在老家举行婚礼。××××年××月××日,双方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15年01月02日,李某1、李某2生育一女,取名李某3。现李某1认为与李某2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李某2离婚。李某2辩称,孩子尚年幼,夫妻婚后感情还可以,故不同意离婚。李某1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身份证二份、户口簿一份,证明李某1、李某2及婚生女李某3的身份情况;2.庐江县民政局颁发的字号为J340124-2014-003309号结婚证书一份,证明李某1、李某2登记结婚时间、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到庭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农历正月,李某1、李某2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腊月22日,李某1、李某2在老家举行婚礼。××××年××月××日,双方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15年01月02日,李某1、李某2生育一女,取名李某3。李某1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要求与李某2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李某1与李某2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因沟通不畅,夫妻感情有所淡化。本院希望李某1与李某2在今后生活中多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化解有关分歧,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够共同建设好自己的小家庭的。李某1诉称与李某2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其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1要求与被告李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