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2执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与吴灵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吴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营业场所南通市人民中路69号。注册号:320600000202442;组织机构代码83830063-X。负责人:陈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翔,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吴灵芝,女,1979年7月22日生,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平西村江海名都*幢***室**幢车库**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与吴灵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公证处(2016)通崇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证书,执行标的为截至2016年2月21日,本息合计人民币353554.26元及其后产生至贷款结清时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灵芝长期在外,家中无人。本院已查封其名下苏F×××××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查封期限至2018年11月7日止;其抵押的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平西村江海名都4幢203室、4幢车库06室房产,已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首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轮候查封期限至2019年12月22日止。(如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且以上房产、汽车未处置,申请人应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逾期后果自负。)因被执行人已将逾期贷款还清,现已正常还款,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抵押房产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崇川公证处(2016)通崇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新炎审 判 员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倪晓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晓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