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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薇与北京方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薇,北京方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117号原告:王薇,女,1964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方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吴卫东。王薇与北京方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4日立案。原告王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薇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薇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