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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何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3388号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余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容,女,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学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代继洪审判员  安婕娜审判员  王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