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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方谷英、刘井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谷英,刘井庆,汤米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06号申请人方谷英,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刘井庆,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汤米枝,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方谷英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刘井庆、汤米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刘井庆、汤米枝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刘井庆在万年县鑫宇特种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万年县万盛钢筋批发部有股权,现均未生产经营,被执行人刘井庆名下有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E×××××,已被法院另案查封,未扣押),被执行人刘井庆、汤米枝在万年县陈营镇正大西街正大一品7幢2单元601室有房产一套(面积为:126.91平方米,已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万年支行,抵押金额32万元及利息,已被法院另案查封),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刘井庆、汤米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方谷英与被执行人刘井庆、汤米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方谷英同意二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文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