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贺州市普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市普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021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普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旺高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黄普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金鸡坪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贝明朝,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贺州市普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的住所以及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在荔浦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委托荔浦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6)桂110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