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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7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春玲与石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玲,石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7766号原告:刘春玲,女,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家政服务,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宁,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煜,天津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峰,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南开区白堤路1号。法定代表人:石洪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职工。原告刘春玲诉被告石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春玲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被告石峰自愿负担。审判长  昝淑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书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