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钦党与蔡连秋、郑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钦党,蔡连秋,郑增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2823号原告:郑钦党。被告:蔡连秋。被告:郑增山。原告郑钦党与被告蔡连秋、郑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钦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连秋、郑增山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钦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蔡连秋、郑增山偿还借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蔡连秋、郑增山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3月11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2日,被告蔡连秋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郑钦党20000元正。2013年11月29日,被告蔡连秋又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郑钦党60000元正。上述借条出具后,被告未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连秋、郑增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钦党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蔡连秋、郑增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崇鸽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人民陪审员 肖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应培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