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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彭博与加永锋、门峡市荣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博,加永锋,门峡市荣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张亮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298号原告彭博,男,生于1987年1月30日,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加永锋,男,生于1982年7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三门峡市荣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赵永立,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负责人柳永,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桥,男,生于1988年6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系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张亮伟,男,生于1988年2月5日,汉族,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原告彭博与被告加永锋、张亮伟、三门峡市荣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彭博于2017年7月11日以其伤残等级鉴定时间未到,无法确定其伤残等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不再收取。审 判 长  赵占虎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人民陪审员  宋娟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