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智忠与被执行人曹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忠,曹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355号申请人李智忠,男,汉族被执行人曹利平,女,汉族申请人李智忠与被执行人曹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利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13664元,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亚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