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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建国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346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国,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暂住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宁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刘建国于2016年12月下旬三次在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浦村后村83号4栋402暂住处内容留雍某、“肖某”(未到案)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2017年2月18日晚19时许,被告人刘建国在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浦村后村83号4栋402房间内容留雍某以及“小雪”(未到案)共同吸食毒品冰毒。3、2017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刘建国在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浦村后村83号4栋402房间内容留王某1共同吸食毒品冰毒。4、2017年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刘建国在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浦村后村83号4栋402房间内容留王某1吸食毒品冰毒。5、2017年2月20日晚,被告人刘建国在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浦村后村83号4栋402房间内容留雍某、王某1以及“小雪”(未到案)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告人刘建国、雍某、王某1等人被抓获归案。经尿液检测,刘建国、雍某、王某1均呈冰毒阳性。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建国多次容留他人及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建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3、4、5起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事实有意见,辩解2016年12月下旬其没有容留过雍某、“肖某”吸食毒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晚19时许,被告人刘建国在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浦村后村某房间内容留雍某以及“小雪”(未到案)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刘建国在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浦村后村某房间内容留王某1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刘建国在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浦村后村某房间内容留王某1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2月20日晚,被告人刘建国在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浦村后村某房间内容留雍某、王某1以及“小雪”(未到案)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告人刘建国、雍某、王某1等人被抓获归案。经尿液检测,刘建国、雍某、王某1均呈冰毒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房屋租赁合同、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雍某、王某1、金某、叶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国于2016年12月下旬三次在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浦村后村某暂住处内容留雍某、“肖某”(未到案)共同吸食毒品冰毒的事实,由于“肖某”未到案,目前只有雍某一人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应证,证据不足,故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国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国2017年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刘建国2016年12月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目前只有证人雍某一人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应证,证据不足,故不予认定。被告人刘建国在庭审中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在庭审中被告人刘建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建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建英审 判 员  郑 涛人民陪审员  林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亚妹附相关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