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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金仁哲拖欠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金仁哲,张万友,徐川,张树江,高树华,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沾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沾河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金仁哲,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工程学院家属7号楼。被执行人张万友,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和谐小区。被执行人徐川,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河市爱辉区锦河农垦社区。被执行人张树江,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被执行人高树华,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本院在执行沾河林区基层法院移交执行的被执行人金仁哲、张万友、徐川、张树江、高树华、李海军拖欠罚金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范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