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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鑫与夏忠华、杨华等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夏忠华,杨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046号原告:王鑫,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一:夏忠华,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二:杨华,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7号.负责人:崔玉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娜,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6号.负责人:白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丹,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王鑫诉被告夏忠华、被告杨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鑫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鑫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鑫承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妤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