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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涛、贾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涛,贾秀兰,吕良,常章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783号之一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君。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星。被告:吕涛。被告:贾秀兰。被告:吕良。被告:常章恩。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涛、贾秀兰、吕良、常章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吕良、常章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吕良、常章恩的起诉。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