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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诉吐鲁番葡萄沟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吐鲁番葡萄沟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经开区暮云大道。法定代表人邱德生。.被执行人吐鲁番葡萄沟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新编十五区柏孜克里广汇商业街2#地东三段2层203号、2层204号。法定代表人姚正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1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张 红审 判 员  谢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