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从彬张小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君,刘从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400号原告: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86-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616065551。法定代表人:刘志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宇,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小君,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刘从彬,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君、刘从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妍代理审判员 滕长江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茂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