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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3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旋娣、梁永啟等与唐美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旋娣,梁永啟,梁永斌,梁燕琴,梁燕英,唐美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3民初224号原告:冯旋娣,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原告:梁永啟,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原告:梁永斌,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原告:梁燕琴,女,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原告:梁燕英,女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金全,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美夫,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李洁媚,广东定海针(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敏华,广东定海针(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695196109D。负责人:熊力,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珍香,该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五号区北江二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897575908D。负责人:梁炼,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明凤,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振杰,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旋娣、梁永啟、梁永斌、梁燕琴、梁燕英诉被告唐美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冯旋娣、梁永啟、梁永斌、梁燕琴、梁燕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旋娣、梁永啟、梁永斌、梁燕琴、梁燕英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旋娣、梁永啟、梁永斌、梁燕琴、梁燕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518元,减半收取4259元,由原告冯旋娣、梁永啟、梁永斌、梁燕琴、梁燕英负担。原告冯旋娣、梁永啟、梁永斌、梁燕琴、梁燕英已预交8518元,应退还4259元。审 判 长  白剑辉人民陪审员  张国强人民陪审员  黄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