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舟平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舟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7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舟平,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辩护人杨东,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舟平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舟平及辩护人杨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舟平在本市汶水路XXX号众汇旺建材市场一小卖部内行窃时被保安即被害人吴某某发现。届时,吴某某欲将陈舟平扭获,陈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锁具多次击打吴的头部,致其左额部及左顶部头皮挫伤、头皮创口、左眼部挫伤等,均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舟平将吴某某砸伤后逃离现场并藏匿于市场内的角落里。当晚,公安人员携市场保安将被告人陈舟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用于行凶的金属锁具及抢劫所得共计现金人民币169元。陈舟平到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供述不诚,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并致人轻微伤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舟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叶某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盘,《扣押清单》及赃证照片,《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势照片,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前科资料,被告人陈舟平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舟平窃得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舟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舟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缴获的赃物予以发还,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坤审 判 员 沈玉青人民陪审员 何品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