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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国平、胡永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平,胡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国平,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富阳区。被执行人胡永军,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永军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国平案款45990元,并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5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浙A×××××、浙A×××××的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案款,本案现已经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胡永军名下的财产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