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国平、胡永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平,胡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国平,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富阳区。被执行人胡永军,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永军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国平案款45990元,并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5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浙A×××××、浙A×××××的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案款,本案现已经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胡永军名下的财产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