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4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计明峰与阿木古冷、陈银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明峰,阿木古冷,陈银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162号原告:计明峰,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阿木古冷,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陈银山,男,蒙古族,1980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计明峰诉被告阿木古冷、陈银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计明峰愿撤回对被告阿木古冷、陈银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计明峰撤回对被告阿木古冷、陈银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4元,减半收取71.12元,由原告计明峰负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燕南 来自